
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华律网小编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导读:人民法院确认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第2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第13

核心内容:涉外婚姻的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呢?华律网小编给您介绍,仅供参考。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有以下三项:(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应有管辖权。所谓实际联系,是指诉讼主体、客体、内容中某方面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实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