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房产分割的主要原则如下: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
首先,要看房屋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是,则属于购买方,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考虑房子的具体情况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来分配。同时,还要遵守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3.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等。
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我国的特殊原则。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离婚了,共有房产可以这样分:夫妻双方离婚了,对共有房产可以达成分割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人民法院会根据共有房产的具体情况,然后再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离婚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1.男女平等原则。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离婚时房产分割时的原则与普通财产一样,是依照双方协议优先处理,没有协议的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但是房产的分割方式与普通财产不同的是,房产又是受需要折价变卖,对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办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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