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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2018.12.27
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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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
离婚
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
结婚
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
结婚登记
地或被告原
户籍
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
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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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键键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李键键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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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三者之间有无适用顺序?
我国刑法规定的四大管辖权是指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当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优先适用属地管辖权;当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优先适用属人管辖权;当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的,优先适用保护管辖权;当犯罪属于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时,优先适用普遍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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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因此,如果一方在国内居住,要在国内起诉离婚的话,需在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级别管辖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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