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
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离婚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是指另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的证据。在收集另一方的过错证据时,应当尽量收集多方面的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以便相互佐证。
1、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又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但从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来看,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一般较少受到激烈的盘询和质疑,而法庭上公诉人对辩护方所举证据却鲜有高质量的质询,质证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新证据”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形式要求新,在之前的诉讼活动中没有出现过的证据,即证据的“崭新性”;二是证明要求新,能够证明新的待证事实的证据,即证据的“显著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质证证据的相关规定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