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店家把法定的“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篡改为“自购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疑缩短了法定的退货时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法定“反悔权”是违法的。温馨提醒:
消费者合法的“反悔权”不容侵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
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二、接收易碎品应先验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四、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
报告编号:NO.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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