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如下:1、调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2、审核,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6)不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6)不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原则。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销售未遂进行行政处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的有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构成违反行为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者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6)不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原则。
分为三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2、授权实施行政处罚;3、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