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是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发现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等。
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如下:1、调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2、审核,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
(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6)不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6)不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销售未遂进行行政处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的有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构成违反行为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者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的条件如下:(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