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上市公司在具备一般
公司的要求后,如果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设独立董事;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等。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
-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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