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损害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而所遭受的损害后果。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后交纳,一般是法院在执行中直接扣除。不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是按照起诉的金额收取诉讼费用的。金额越大诉讼费用就越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医疗伤害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伤害案件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支付: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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