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由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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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祥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上海
擅长:
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
律师简介
王衍祥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长期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理,负责处理公司诉讼与非诉讼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经营中的各类合同,制定公司规章制度,防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国家律师资格证,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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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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