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黄贺律师经验丰富、素养专业,在2019年刘某(化名)
寻衅滋事案中展现卓越辩护能力。刘某(化名)
醉酒后可能划伤四辆车,赔偿8000余元后,警方以
刑事案件立案。黄贺律师发现证据问题,指出鉴定程序违法、不科学,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认定情节轻微,对刘某(化名)不予起诉。黄贺律师强调要注意言行,还提及
刑法的谦抑性,他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结果,诠释了律师职责。
宿迁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寻衅滋事案中为当事人洗脱
罪名彰显法律公正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当事人最坚实的后盾。宿迁的黄贺律师,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其中,2019年刘某(化名)寻衅滋事案格外引人注目,黄贺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法律智慧和辩护能力。
2019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刘某(化名)醉酒后行至宿
城区某
公寓8栋楼下,经过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四辆奔驰车。第二日,其中一辆车的车主报案称车辆被人划伤,辖区派出所出警调取小区监控,发现刘某(化名)醉酒后经过该车,遂以治安案件传唤刘某(化名)。刘某(化名)因醉酒,陈述可能是自己划伤的。不久后,另外三名车主也向刘某(化名)主张车辆被划伤,刘某(化名)为息事宁人,赔偿了8000余元。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公安机关介入后,认为该案属于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刘某(化名)划伤车辆损失数额超过2000元,因此公安机关决定对刘某(化名)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措施。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某物价局出具的鉴定报告,该报告显示车辆损失金额为3000余元,而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为2000元,故认为刘某(化名)构成寻衅滋事罪。
黄贺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着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发现了该案证据存在的问题。首先,案发时除了一位车主报案外,没有其他车主报案,公安机关也仅仅对第一位车主作了询问笔录,而第一辆车的受损金额1000余元,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其次,该案鉴定报告对四辆车被划部位的鉴定程序违法,不具有科学性。
黄贺律师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一方面,鉴定机构并未到各实际受损车辆处核查被划车辆的型号、划痕的长度、深度,使用的面漆,仅仅按照公安机关的现场拍摄图片予以鉴定,未通知任何案件当事人到场,也未进行任何的现场勘察,这与相关条款中要求实地勘察相互违背。事实上,鉴定单位完全有条件到实际受损车辆处进行勘察记录,因此该鉴定程序是违法的,该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另一方面,根据《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送检的财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状况等应当是清楚的,无任何争议的。而关于鉴定的内容,即被划车辆的划痕,被划车辆的型号、划痕的数量、长度、深度、适用的面漆,并没有经过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共同确认。公安机关将自己拍摄的划痕作为鉴定的依据没有科学性。该案中除了一位车辆被划的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指认划痕外,没有其他车主指认划痕,且根据案发时的监控视频资料,也仅仅能反映出刘某(化名)有可能碰触到那位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指认划痕的车主的车辆,故该案鉴定的样品、范围仅仅只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指认划痕的车主车辆的划痕损失,对于其他车辆的划痕价值鉴定,因具有争议性,不应作为鉴定的依据。
最终,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对刘某(化名)不予起诉。这一结果不仅为刘某(化名)洗脱了罪名,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
黄贺律师表示,适当饮酒,公共场所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能因为该起案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本案不管从法理还是情理上,嫌疑人确实存在严重过错,应当首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给他人、给社会造成了困扰,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改正提升。同时,刑法的谦抑性也要求对不应当通过刑事手段追究责任的嫌疑人,可通过
行政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理,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宽容相济,罪责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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