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
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犯罪数额作为主要的量刑依据,同时考虑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在
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对于量刑起到关键作用,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应遵循被害人实际损失净额的原则,已退赔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此外,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悔罪表现,也会在量刑中得到体现。
案情简述
1.案例一:90后业务员章某某入职从事“现货原油指数”交易业务的
公司,参与引流、诱导、收割投资者的流程。
公诉机关指控其入职期间骗取客户巨额亏损和手续费,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
无期徒刑。
2.案例二:许某某担任“拍卖公司”业务四部总监,公司通过虚假手段骗取客户费用,许某某个人及所辖业务四部涉案金额25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起公诉,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案例三:左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多次
盗窃铜棒,总价值1700余元,案发后部分铜棒被查获发还,左某某被以
盗窃罪起诉。
传统办案思路弊端
传统办案思路可能过于关注指控的
罪名和涉案金额,而忽视了对
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地位作用以及量刑情节的深入分析。在诈骗案件中,可能简单依据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进行辩护,未充分考虑被害人盈利金额、已退赔部分的扣除;在共同犯罪中,未能准确区分主从犯,导致被告人的量刑未能得到合理减轻;对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未能有效举证并在量刑中争取最大优惠。
实操办案要点提炼
1.准确计算犯罪数额:在诈骗案件中,应精确计算被害人实际净损失,剔除已退赔部分,为量刑辩护奠定基础。如案例一中,徐伯杰律师通过此方法将章某某的涉案金额大幅降低。
2.争取从犯地位: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被告人,应积极争取认定为从犯,实现法定刑的跨档减轻。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徐律师均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人为从犯。
3.重视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积极推动被告人退赃退赔,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体现悔罪态度,争取从轻处罚。案例二和案例三中,被告人通过退赃和认罪认罚获得了较好的量刑结果。
4.挖掘量刑情节:全面挖掘被告人的法定酌定情节,如初犯、偶犯、赔偿谅解、坦白等,形成完整的“轻缓化”论证链。案例三中,徐律师通过系统整合各种情节为被告人争取
缓刑。
徐伯杰律师,中共党员,
上海汇业(
宁波)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06年7月获中北大学学士学位,具有20年社会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10年,办理各类刑民案件四百多件,其中
刑事辩护案件一百多件,为数十起刑事案件当事人争取到良好结果。主要业务范围为刑事辩护以及公司相关法律案件,法律专长包括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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