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提供担保是诉前保全申请人面临的重大的负担和障碍。根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
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和
诉讼保全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的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数额是确定的,但是如何提供担保,法律没有跟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各地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现金等额担保,对于接受其他财产担保的,除非担保财产经过价格评估,否则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担保的,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须略高于保全金额。在实践中,可以作为担保的其他财产主要是房产、可以变卖的其他大宗的财产、车辆。车辆具有贬值的特性,且存在较大的灭失的风险,一些法院不愿意接受车辆作为担保。金融机构提供可以被允许采用保函的形式进行担保。一些法院还允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担保
公司提供的担保。综上,一般的担保方式有:现金担保、其他财产担保、担保公司的担保。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第六百八十七条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报告编号:NO.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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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年月日;说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邮编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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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人不可以优先执行受偿,财产保全申请是利害关系人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的,与其优先受偿权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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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人不可以优先执行受偿,财产保全申请是利害关系人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的,与其优先受偿权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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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一般的申请书格式一样,首先是标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其次请求事项一定简单明确,事实与理由要符合逻辑,有法律依据,申请保全的必要性。最后写出递交申请书的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字,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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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人不可以优先执行受偿,财产保全申请是利害关系人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的,与其优先受偿权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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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人不可以优先执行受偿,财产保全申请是利害关系人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的,与其优先受偿权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