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中添加西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行为人添加的物质与上述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抗氧化剂、漂白剂。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科技发展的产物。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持或增强食品的营养,改善或丰富食品的色、香、味等。因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其必要性。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凡是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才能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允许该食品进口到我国境内。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9条、60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如实记录相关信息,这是建立可追溯制度的前提。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必须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