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其主体责任的方式是明确食品自己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无病有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正所谓“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从国际上来讲,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一个通行的原则,如日本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
所谓“责任约谈”,是指依法享有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发现其所监管的行政相对人出现了特定问题,为了防止发生违法行为,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然后给予警示、告诫的一种非强制行政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不得有的行为: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2、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3、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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