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法》第148条规定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标准,消费者遇问题食品可索赔,有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金等,旨在保障权益、制裁违规者,也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受损,可向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赔,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除损失赔偿,还能获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最低一千元,标签等小瑕疵除外。

《食品法》148条规定,生产或经营问题食品,消费者可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金,最低1000元,但标签、说明书有不影响安全且无误导瑕疵的除外。

对于1000元,可以这样理解:当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并且是生产者故意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赔偿金,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但如果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未达到1000元,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1000元的赔偿金。

如果这个做法最终导致的赔偿金额低于一千块钱的话,那就按照一千块来算了。不过,如果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有些小毛病,但这些小毛病并没有影响到食品的安全性,而且也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话,那就不用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