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律师是
上海中联(
西宁)
律师事务所的刑辩律师,同时兼任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名誉讲师,拥有教师资格。他以法律实践推动教学,致力于培养兼具理论与实务能力的法治人才。并且,他以
教育者的视角为刑辩增添温度,在办案过程中坚守法治信仰,积极传播司法公正和社会法治意识。
华正律师有着良好的口碑。他每年积极参与多起
法律援助案件,投身各类公益活动,曾获“XXXXX”荣誉称号。此外,他多次受邀参加青海省司法厅与青海广播电视台共同打造的昆仑大律师活动,通过“媒体+司法行政”的跨界合作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
(1)深耕刑事,经验丰富
华正律师专注
刑事辩护领域长达十年,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他累计代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中积累了专业知识。他的办案类型广泛,涵盖
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人身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等核心刑事领域。在复杂的案情中,他总能敏锐捕捉辩点,以扎实的法学理论为依据,为当事人制定精准有效的辩护策略,全力捍卫当事人的自由与生命权。
(2)重要成果,行业典范
华正律师参与了最高人民
法院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哇某某等六人盗掘古墓葬案》,在此案中,他凭借专业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此外,他还发表了《我国P2P民间网络
借贷平台法律问题研究-以拍拍贷、宜信贷、陆金所为例》,为业内外人士提供了专业数据和经验参考,为P2P
民间借贷行业提供了指引。
(3)典型案例,精准辩护
下面为大家分享华正律师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土地征收与工程建设领域
行贿案。本案当事人张XX因涉嫌向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案金额高达228万元,面临严重的刑事追诉风险。华正律师作为张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并制定了系统的辩护策略。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犯了错被警察叔叔找上门了,你老老实实把自己做的坏事都交代清楚,那警察叔叔在处理你的时候就会考虑从轻发落。要是因为你交代得清楚,避免了更严重的事情发生,那可能还会对你减轻处罚呢。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虽然
公诉机关认为张XX不构成
自首,但依据该解释,张XX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法院认定其可以从轻处罚,为量刑辩护奠定了基础。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为当事人争取从轻量刑的辩护策略。
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关键突破点在于自首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张XX系被传唤到案,且对合犯已先行交代行贿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华正律师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张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或至少应当从轻处罚。虽然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不构成自首的意见,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张XX属于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量刑环节,华正律师重点提出了多项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一是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二是张XX在
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三是张XX已全额缴纳
罚金,积极消除犯罪后果;四是部分行贿行为系被动应对,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五是涉案项目未对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害。这些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充分关注。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核心观点,虽然认定张XX不构成自首,但确认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在涉案金额228万元、向三人行贿的严重情节下,法院判处张XX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向三人以上行贿一般不适用
缓刑,在此背景下取得的量刑结果已属不易。
本案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华正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精准把握司法解释适用条件、全面挖掘有利于当事人量刑情节的能力。即使无法实现自首、缓刑等核心辩护目标,依然能通过扎实的证据分析和专业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到较好的量刑结果。如果你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需求,相信华正律师会是值得考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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