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位律师,他投身于
刑事辩护领域,以专业知识为武器,用责任感作支撑,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就是华正律师,一位身兼大学讲师身份与教师资格的法律人。
多重身份,多元贡献
华正律师不仅是
上海中联(
西宁)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是西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名誉讲师以及中国法学会会员。这些身份体现着他在不同领域有着独特价值。
作为大学讲师,他将法律实践融入教学。课堂仿若法律的小型战场,华正律师把实际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和技巧传授给学生,培养出一批批兼具理论与实务能力的法治人才,犹如精心雕琢法治“艺术品”的工匠。同时,他以
教育者的视角让刑辩更有温度,在办案中践行法治信仰,推动司法公正与社会法治意识的传播。他恰似一盏明灯,照亮学生前行的道路,也为社会法治建设带来光明。
而且,华正律师热衷于公益事业。每年他都积极参与多起
法律援助案件,活跃在各类公益活动现场。他曾获得XXXXX荣誉,这是对他热心公益的肯定。他还多次受邀参加青海省司法厅与青海广播电视台共同打造的昆仑大律师活动,实现了“媒体+司法行政”跨界合作的公益性法治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和敬畏法律。
丰富经验,专业保障
华正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曾任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如今在上海中联(西宁)律师事务所继续发挥作用。他擅长刑事辩护、暴力犯罪、
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等领域,能在各种法律事务中应对自如。
他参与了最高人民
法院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哇某某等六人盗掘古墓葬案》。在这个案件里,他凭借专业能力和智慧,为被告人争取到改过自新的机会,好似拯救迷途羔羊的引路人,让被告人在法律指引下重新找到人生方向。
此外,他在著作发表方面也有成果。他发布的《我国P2P民间网络
借贷平台法律问题研究-以拍拍贷、宜信贷、陆金所为例》,为业内外人士提供了专业数据和经验参考,如同在法律的迷雾森林中树立的路标,指引人们前行。
专业辩护,力挽狂澜
在土地征收与工程建设领域
行贿案中,华正律师展现出卓越的专业技能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本案是一起涉及多名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张XX因涉嫌向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案金额高达228万元,面临严重的刑事追诉风险。
华正律师作为张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制定了系统的辩护策略。本案的关键突破点在于
自首情节的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张XX系被传唤到案,且对合犯已先行交代行贿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此时,华正律师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张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或至少应当从轻处罚。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犯了一个小错误被老师发现了,你主动跟老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讲清楚,老师就会觉得你态度还不错,可能就会对你从轻处罚。要是因为你主动交代,避免了更严重的事情发生,那老师可能就会对你减轻处罚。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张XX虽然最终未被认定为自首,但他被追诉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这个法条,法院可以据此对他从轻处罚。该规则为本案中为张XX的量刑辩护奠定了基础,支撑了当事人在被认定不构成自首情况下仍可从轻处罚的责任划分。
在量刑环节,华正律师重点提出了多项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包括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在
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已全额缴纳
罚金,积极消除犯罪后果;部分行贿行为系被动应对,主观恶性相对较低;涉案项目未对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害等。这些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充分关注。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核心观点,虽然认定张XX不构成自首,但确认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在涉案金额228万元、向三人行贿的严重情节下,法院判处张XX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在向三人以上行贿一般不适用
缓刑的背景下,这样的量刑结果已属不易。
华正律师用他的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量刑结果。相信在未来,华正律师会继续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前行,为更多人带来正义的希望。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