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是组织卖淫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协助组织卖淫不是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只是为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手段行为都包含有强迫卖淫的情形,其间存在竞合关系。区分的关键在于,组织卖淫罪存在相对稳定的卖淫团体,组织者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支配、控制,而卖淫人。
组织卖淫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不是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只是为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其实质上是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只不过刑法对此做。
1、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2、 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五条:[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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