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外资并购中的关联交易是:
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利用其关联关系,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交易,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 法律依据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 第五十条 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 (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 (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
-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 (一)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
- (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报告编号:NO.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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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资并购中,关联关系披露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交易双方的法定义务。一般的关联关系包括:股权、协议、人事安排等。对法人股东,要穷尽到自然人股东;对自然人股东,要穷尽其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及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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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范围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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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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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国籍的判断将直接决定其投资是否受到外资准入政策的限制。外商在收购行为中可能通过转投资、间接收购等行为规避国家有关外资准入的限制。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交互采用设立地标准和资本来源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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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可以根据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的投资方向,整体买断我国相关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全部资产,完成兼并组成外商独资企业,从而使该企业成为其独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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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关联交易中少数股东利益的方式:1、积极完善股东的知情权,例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东质询制度;2、赋予少数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直接起诉的权利;3、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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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联交易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有可能产生坏账的风险:如大股东提供担保、资金或大股东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均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如果和大股东及关联人员进行不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
刘伟律师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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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下列步骤: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本;完成外资并购审批;审批机关的确定;应报送的资料;缴纳外资并购资金;办理后续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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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能被并购。所谓并购指的是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