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讲所有权的特别取得需先讲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物权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物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期待权可发生于财产权之上。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等权利。债权是特定人得向特定相对人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期待权最常发生于债权之上。
物权请求权实际上就是对侵害物权的人一种法律上的约束,是保护物权的法律制度。如果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不管是双方谁的过错,物权人可以要求相对人归还物品、恢复原状等等。
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
担保物权人是指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务的履行,将自己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能履行的时候,享有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的个人。被担保物权是指跟担保物权人相对的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一条是对物权公示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