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能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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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律师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14年
擅长: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邓伟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曾在大学任教多年,2010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和维护等法律服务。拥有10余年的专利、商标、版权民商事诉讼实践经验。同时在通过行政程序对专利、商标等确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执法机构的行政程序,曾为四川米老头、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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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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