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对其管理需要适用食品安全法吗?
2024.04.12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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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如蔬菜、瓜果、未经加工的肉类,等等。食品包含食用农产品,但是考虑到我国在2006年已经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的生产、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为避免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交叉可能出现的冲突,本着两法既有分工,又要相互衔接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属于食品安全的范畴,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不是所有食用农产品的管理都要适用食品安全法,需要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的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二是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三是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四是农业投入品的有关管理。虽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属于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范畴,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考虑到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对保证食品安全关系重大,食品安全法对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作出了一些更加严格的规定,以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这些规定,有的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相衔接的,有的则是新规定的内容,如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规定可以予以拘留等,为与这些规定相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 法律依据
- 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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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律师
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廊坊
擅长:
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孙政律师,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维权律师。孙政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扎实的理论知识及踏实勤快的作风为当事人解决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继承纠纷、行政复议、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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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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