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中掺杂掺假可以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破坏对生产、销售商品质量的管理秩序。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作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中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其中,掺入的杂质或其他物质,都是无价值或低价值的。
掺杂掺假不属于非法经营罪,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中,掺假入罪规定如下: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可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所谓“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的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等等。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食杂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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