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

依通说,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

首先就是行为人假装在跟你谈合同,实际上却在恶意地进行谈判;其次就是行为人故意隐藏一些跟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一些虚假的情况;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做出了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事情。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做错事的那位当事人在这件事情发生的时候,内心肯定是有愧疚和悔意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上有过错,而且这种过错还挺重要的;最后要注意的就是要看是否满足了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清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赔偿范围如何认定呢?本文以具体案例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认定作出分析,仅供参考。【案情】2024年2月底,王某(以下简称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