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犯罪预备行为:(一)有犯罪预备行为。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二)具有犯罪的目的。(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
犯罪的预备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等行为。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如行为人为实施盗窃活动而事先查看银行所处的位置、保险柜放置的地方、毗邻的建筑物、逃跑的路线等。(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楼顶下滑入窗技术。(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是指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排除实行犯罪时可能遇到或已经遇到的障碍,以便进一步实行犯罪创造有利条件。既可能是单纯地排除障碍,等待时机成熟再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在排除障碍之后,立即着手实行。(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追踪被害人,是指跟踪被害人,寻机作案或达到预定或合适地点后再实施犯罪。如,为实施抢劫犯罪而跟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是指埋伏或等候在一定地点,等到被害人到来后,再对其实施预定的犯罪。例如,为实施绑架犯罪而在行为人必须经过的某偏僻地带守候其到来。
没有,只有在故意犯罪中才存在预备行为。过失犯罪是按结果定罪的,达到法定的结果才定罪,如果犯罪有了预备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也不可能是过失心态。换言之,过失犯罪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存在犯罪预备之说。
犯罪的预备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等行为。
犯罪预备不属于情形较轻,犯罪情形的轻重与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结果和后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等情况有关,比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相对于故意犯罪可优先考虑认定为犯罪情形较轻。而犯罪预备是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犯罪形态,两个不可以混为一谈。
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一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一是为犯罪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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