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要件: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还需具有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双方约定。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否则不能发生占有改定的适用。
一、动产物权的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二、占有改定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要件: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者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第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问还需具有某种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问接占有的具体法律关系;第三,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否则不能发生占有改定的适用。当让与人间接占有标的物时,让与人可以使受让人取得更上一级的间接占有,这样可能存在多层次的占有关系,举例来说,甲将其寄放在乙处的某物出售给丙,同时又与丙签订借用合同以代替交付,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丙都为间接占有。
动产物权先行占有是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
占有改定是拟制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一动产的占有是作为静态权利表征的占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二就是交付,即动产占有的交付、动产实际控制的交付,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受人期待权是指对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已经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前提下,虽然尚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赋予其类似于所有权人的地位,其物权的期待权具有排除执行等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