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以车船为特征对象,向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此处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在中国其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机动车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随车辆交强险一起缴纳,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自行到主管地税局纳税服务大厅缴纳。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随车辆交强险一起缴纳,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自行到主管地税局纳税服务大厅缴纳。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乘用车缴纳标准:1.0升(含)以下的:240元每车每年;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60元每车每年;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420元每车每年;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900元每车每年。
具体纳税额度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所以必须单独查询各省、市、自治区的车船税实施管理规定。按北京标准:1.0L以下——300元/年;1.0L-1.6L——420元/年;1.6L-2.0L——480元/年。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