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连续而无间断。
汇票背书转让是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
背书方式主要有以下:限定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背书转支票,背书人不签章,支票是无效的。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连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背书连续主要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比如有伪造签章等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的情况下付款。
背书指原意指在支票等背后签名表示支付、收到或同意转让等,在台湾经常使用其衍生意义,指认可、支持。如:为某人背书,意思就是对某人的话表示认可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