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3)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等。
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被裁决双方身份信息、申请不予执行事项、申请不予执行事项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符合不予执行条件。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对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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