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中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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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需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向所在地的车管所提交申请,在通过相关科目一至科目四考试后,车管所会为当事人办理相应驾驶证。当事人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岁,且身体素质需要符合申领驾驶证的法律规定。
办理地点:(一)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二)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1、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2、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3、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组织领证前宣誓,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报考内容考试科目包括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含安全文明驾驶)等三项。考试科目的顺序按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理论])、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九项])、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路考以及安全文明驾驶]),依次进行。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在车辆管理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