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 16 年的执业经验,目前就职于
北京大成(
西安)
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她深耕民商法领域,重点聚焦
公司法律事务、
合同法律事务、建筑房产法律事务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核心业务,在
合同纠纷、
公司纠纷、债权债务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多年的民商诉讼和企业法律事务经历,使她在公司法务和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她曾成功代理过多起重大案件,包括重大合同纠纷、公司
股权纠纷、房地产纠纷等,这些成功案例都是她专业能力的最好证明。
诚信为本,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诚信是王利斌律师执业的重要原则。她始终强调“明明白白告知委托人的各项权利和风险,不为谋取业务而误导当事人或者做虚假承诺”。在为当事人服务时,她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努力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损害行业整体利益乃至国家利益。这种高度的职业道德感,让她在客户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细致办案,赢得客户信任与感激
王利斌律师以细致、认真的办案态度著称。她秉持不断学习的精神,持续钻研法律业务,磨炼办案能力。每一个案件她都会精心对待,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正是这种严谨的态度,为她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感激。她会通过各种方式收集证据,还原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在众多成功案例中,有一起合同
保证金纠纷案件足以体现王利斌律师的专业实力和服务水平。
案例剖析:合同保证金纠纷大闯关
2022 年 6 月,西安某公司拟租赁被告某公司名下的某某
商铺。公司员工白某代表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并依指示由员工何某向王某个人账户转账意向保证金 10 万元。然而,后来发现该商铺已另租他人,原告公司无法入驻,而这笔保证金却迟迟未退。王某声称款项已交被告某公司,但被告某公司否认收款。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某公司及王某诉至
法院,主张二被告共同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在这个案件中,核心争议在于收款主体的认定。王利斌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她组织了员工
劳动合同、
证人出庭、转账明细等证据,完整地还原了“意向金支付—商铺无法使用—催讨无果”的事实链条。虽然最终未能证明被告某公司的责任,但成功锁定了王某个人收款并签约的行为。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我们平时买东西,如果是正规一点的交易,会签个合同,把双方要做的事情、权利义务都写清楚,这就是书面形式。当然,有时候我们也会口头说一下交易的事儿,这就是口头形式。还有一些其他方式,比如用电子邮件谈生意,只要能把交易内容固定下来,也算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合作意向书就是书面形式的合同。但由于该意向书无被告某公司盖章,仅有王某签字,转账记录也只指向王某个人账户,所以从证据角度难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认定被告某公司担责,而是要求王某个人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最终,西安市
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王某个人返还 10 万元及利息,驳回了原告对被告某公司的诉请。王利斌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通过清晰的举证引导法院聚焦法律关系本质,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全额本金及利息的判决,充分彰显了专业诉讼策略的价值。
这起案件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在商业交易中,若签约主体与收款主体不一致,应主动要求加盖公章或出具委托收款函,避免“主体不明”的风险。而在诉讼时,代理律师对证据“三性”的精准把握及证人出庭安排,是实现债权回收的关键。
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王利斌律师凭借着自己在专业领域的深耕、诚实守信的执业理念以及细致入微的办案态度,为众多客户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她就像法律领域的一道光,照亮当事人前行的道路,帮助他们摆脱困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相信王利斌律师会继续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为更多的当事人排忧解难,守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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