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黄贺律师在塑料颗粒诈骗案中实现罪轻辩护。2025年4月,王某高买低卖塑料颗粒致亏损,为不付货款采取多种手段,被害人报案后警方以
诈骗罪立案。黄贺律师经会见和阅卷,提出本案属
民事纠纷,即便犯罪应定
合同诈骗罪。最终
法院部分采纳意见,以合同诈骗罪判单某
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黄贺律师是一位专业
刑事辩护律师。他办案注重深入分析案情,从法律专业角度精准找出辩护要点。在这起诈骗案中,经会见和阅卷后,他提出本案属民事纠纷,即便构成犯罪应定合同诈骗罪的观点。他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最终法院采纳部分意见,实现罪轻辩护,展现了他出色的专业能力。
宿迁黄贺律师:塑料颗粒诈骗案实现罪轻辩护
案件回顾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的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达183708元。双方约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的临时租用仓库。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要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化名)信以为真,自愿将货物交付给王某(化名)。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将该批货物以164900元的价格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将钱转到王某(化名)的微信上,王某(化名)又将其中的86500元转给单某(化名)。
由于此次交易存在高买低卖的情况,导致亏损。为了不支付货款,王某(化名)让单某(化名)帮助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误以为王某(化名)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化名)已被人民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后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
黄贺律师作为辩护人,经依法会见及阅卷后,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
1.本案属于民事纠纷:黄贺律师认为,本案中行为人王某(化名)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一事,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履约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自始至终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而非以此为幌子进行诈骗。例如,王某(化名)曾多次联系单某(化名),想进入塑料市场了解情况并以此为营生;他还向被害人出具欠条,认可债务的存在;并告知单某(化名)会陆续偿还被害人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都说明王某(化名)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不宜通过刑事手段予以打击,应宣告无罪。
2.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行为人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以财产为对象,通过签订与财产有关的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照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当在3年以下。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实现了罪轻辩护的效果。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黄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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