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分公司申请条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公司。办理流程: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等。
1、所设立的分公司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2、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必须是公司住所之外的地方;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4、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设立分公司时必须报经有关登记机关的审批。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具体内容为: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1、所设立的分公司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2、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必须是公司住所之外的地方;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4、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设立分公司时必须报经有关登记机关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