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在申请登记前获得批准。
设立分公司不需要章程,只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的一切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所以设立分公司的,是不需要有单独的公司章程的。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 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分公司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备案;提交申请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分公司注销需要的材料有: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需要带着营业执照正副本去工商局领取; 2、《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4、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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