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破产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破产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