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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免费送货受伤买家是否担责

2018.11.09 综合 1540人浏览举报
解析
“免费送货”不具有义务帮工的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和无偿性等特征。因为“免费送货”本身就是商家和买家形成的买卖合同中商家的附随义务,是属于商家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买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报告编号:NO.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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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姗姗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李姗姗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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