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2、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3、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和审计机关分别对以下这些部门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审计监督是指在国家行政组织内部设立专门机构依法审核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遵纪守法情况。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监督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