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有:(一)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四)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五)尊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
1、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2、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3、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和审计机关分别对以下这些部门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