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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居住地有没有管辖权

2024.04.24 刑事辩护 5548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受害人的居住地是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居住地,该刑事案件可以由受害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延伸】
问:级别管辖怎么确定?
答: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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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鹏飞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宛鹏飞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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