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有: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2、因工程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3、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4、非因承包人暂时停工;5、延期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6、不可抗力。
施工合同成立有效的条件: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工合同成立有效必须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不违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建筑工程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2、因工程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等。
工程索赔需要注意问题: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施工索赔实现的关键是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
索赔的成立应具备的前提条件: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工程索赔的条件:(1)合同或其他证据为索赔提供了合法的依据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支持索赔的合理依据。(2)增加的成本是合同存续期间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并非由承包商工作失误所造成。
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承保人或发包人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保人与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建筑工程施工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承保人或发包人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保人与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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