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程序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作出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出具终结确认程序通知书。撤回申请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在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表明当事人没有申请司法确认的意愿,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作出裁定前,一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另行提起诉讼的,必须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或者撤回起诉,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将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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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键律师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石家庄执业8年
擅长: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李键键律师,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石家庄市广播882第一房产节目特邀嘉宾。具有娴熟的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每年处理各类案件百余起,接待法律咨询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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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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