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等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等规定。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学校职员对青少年体罚或变相体罚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或处理。
凡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敲诈勒索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拘留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等待法院判刑。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等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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