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问题
2024.04.24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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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第一、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第二、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第三、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第四、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1、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2、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二十七至三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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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律师
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廊坊
擅长:
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孙政律师,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维权律师。孙政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扎实的理论知识及踏实勤快的作风为当事人解决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继承纠纷、行政复议、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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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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