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16条规定,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据此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强制性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行政机关执行公务。
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有两种方式:1、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这是指承担产品的瑕疵责任。产品售出以后,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其性能达不到说明书的要求或者出现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这时销售者应对产品进行修理或者更换,经修理、更换仍不能达到……
进货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该制度相对消费者及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而言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供货商而言则是销售者的权利等等。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可以为准确判断和区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提供依据。(2)销售者应当保持进货产品原有的质量。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进货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该制度相对消费者及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而言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供货商而言则是销售者的权利。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根据这一规定,销售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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