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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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侦贤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地:保定
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律师简介
麻侦贤律师咨询热线:18331002899,河北英利律所副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9年,主办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案件,特别是刑事领域,办理全国各地大案要案,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胜诉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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