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的单位负责人未尽责致发生一般事故会被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单位负责人责任形式:1.依法建账。设置会讨账册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从设立时就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系统、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
单位负责人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实施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督促、检查工作,消除隐患;组织制定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单位犯逃税罪,单位负责人要负刑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犯逃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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