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当事人,您好,关于您刚刚向我询问的问题呢,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该行为可能触及刑法,律师可以介入争取量刑宽大处理,亦可参加开庭审理为当事人做罪轻甚至无罪辩护,相关的法律大类:文我都帮你收集好了,你可以参考一下。《刑法》第一百四十大类: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并需要法律帮助的话,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向我咨询的哦,我会详细的分析并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本质区别:产品罪属于一般罪名,或者说是兜底性罪名,劣药罪属于特殊罪名,如果劣药罪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以劣药罪定罪量刑,如果达不到,也要看是否构成产品罪?
您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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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高飞律师团队是专门处理这类事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打给我
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下列药品的,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1)假药、劣药;
(2)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3)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4)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5)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6)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过期的药品是属于劣药,但是销售劣药的定性,前提一定是发生了销售的行为,如果没有使用、销售就不应当认定销售劣药。不过,过期药品还是应当尽早按照规定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