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7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退、换、修;15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换、修;1年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修理。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是国家为了保证商品质量而做的规定,三包规定包括:三包规定:三包范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家用电器三包规定范围: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销售者在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时,应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并准确填写、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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