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申报工程延期的条件有: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鉴定;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报告编号:NO.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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